2023年,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 持续深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风险管控强化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和安全利用♦深入推进农用地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推动重点地区进一步明确目标,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制定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评价相关政策文件,指导利用国家土壤环境监测数据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现场调研评估,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遥感监测。♦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粮食安全考核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按计划组织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重大工程项目,动态调整成效不佳项目。启动一批在产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项目。♦完成50%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回头看任务,分行业制定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全国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地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定义务落实。♦指导化工园区等重点污染源开展地下水污染分类管理,启动地下水污染已迁移出界的国家级化工园区风险管控工作。♦全面开展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典型地区探索开展加油站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土壤污染管控♦以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地块为重点,加强部门联合监管,开展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推动有关部门完善准入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地块开发利用情况遥感核查。♦加强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形成优先监管地块更新清单,以农药、化工等行业地块为重点,推动暂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报告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初步调查质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报告抽查复核。♦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引导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行业自律。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规范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进一步核实和确定人为因素超标的县级及以上水源清单,因地制宜开展调查评估及综合治理。♦开展“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叠加分析,筛选确定风险较大应优先保护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名单。♦管控化工园区周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通过开展详细调查评估,综合采取改水、水厂处理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开展试点示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持续组织推进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梳理总结地方“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等试点经验。以大型复杂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试点。♦持续推进21个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开展重点区域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试点。启动一批典型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程。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经验总结。完善管理体系♦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统计与分析技术指南。研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认定技术指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法定义务落实相关配套技术文件。二 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环境整治♦新增完成1.6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总结推广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振兴典型案例。♦开展农村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开展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现场调研评估。♦持续开展围场、隆化农村环境整治定点帮扶,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制定印发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指导意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至34%以上。♦修订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指南,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配合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总结推广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综合试点经验。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研究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相关指南。深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指导畜牧大县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总结推广畜禽粪污全收集转运利用典型案例。♦重点针对有关农业面源污染物问题突出的重要水体所涉及流域,探索开展养殖业污染治理成效评估指标和方法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进一步提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水平相关政策文件。三 务实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强化资金与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壤、地下水、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效益。♦开展资金项目预储备清单编制,提高储备项目质量。♦组织开展资金项目实施成效研究。形成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推进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升级改造。推进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一张图”建设。推进全国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子系统建设。♦强化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业技术力量作用。强化对基层的技术指导与帮扶♦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验。♦加强对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培训指导。协调通过社会化培训、专业论坛或会议等方式,强化对社会专业技术力量的培训引导。文章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记者于文静、陈冬书)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13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文件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文件提出,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真抓实干做好2023年重点工作,不折不扣完成好既定目标任务,推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断取得新进展、农业强国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文章来源:新华网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10月2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4个配套文件,进一步提升数字化闭环监管能级,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评审和质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专家管理。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方案》(浙环发〔2021〕20号),推动改革走深走实,进一步提升数字化闭环监管能级,规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评审和质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专家管理。经商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数字化应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附件:1.《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数字化应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浙江省土壤领域污染防治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审查表4.《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抽查规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数字化应用系统管理暂行办法.pdf浙江省土壤领域污染防治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pdf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技术审查表.pdf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采样检测质量控制抽查规程.pdf
今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建设《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指示精神,加快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监测评估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卫星环境应用中心,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印发《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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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详情如下: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的要求,我厅对2022年4月30日前制定的10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2件,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拟进行修改的6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6月30日附件2207041848306814065.doc
导读:《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进行土壤调查。关于是否要求土壤调查问题:关于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商住用地,要不要进行土壤调查?答复: 1.《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业用地(一般生产加工)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进行土壤调查。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需要进行土壤调查;其他类型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未要求强制调查。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答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 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需把握哪些方面?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建立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构建起了基本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既是土壤污染风险识别的起点,也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起点。 01 哪些情形必须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02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 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责任主体共三类: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主体。 (2)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均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启动。 责任主体灭失的情形。 0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费用该由谁承担? 原则上,谁是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责任主体,谁负担费用。 两种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1)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 04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有哪些用途? 初步调查的用处,简言之,就是通过将初步调查的结果与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作对比,以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是判定是否启动场地环境风险评价的启动值。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举了45项基本污染物检测项目的筛选值,以及40项其他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在这一标准出台之前,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土壤污染物筛选值,个别地区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等制定了本地区的场地土壤环境健康风险筛选值,但随着国家标准的出台,有些地方如上海市自行停止执行地方标准。对于没有停止执行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如果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则继续执行地方标准。 通过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代表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须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意味着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作进一步判别。 对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没有列入的污染物项目,有必要进行检测的,可以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05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如何开展? (1)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择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而言,一般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此项工作。目前只要求第三方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备案要求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机构改革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即意味着机构改革完成的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报送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地区,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所形成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除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 (3)特殊情况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进行评审 两种情况下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一类是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况;另一类是,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所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06 相关责任主体负有哪些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加大处罚力度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除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外,同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这家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文章来源:环保在线网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重磅!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解读来了文章来源:和讯网 作 者:李莎2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这是21世纪以来第19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指出,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扎实有序做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图表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公布,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这份文件题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全文共8个部分,包括: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000061)供给;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解读:稳中求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强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一大特点是突出“稳”,稳字当头,强调要稳住农业基本盘。在此基础上要坚持“稳中求进”,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确保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另一大特点就是“实”,突出年度性任务、针对性举措、实效性导向,并强调抓点带全面。牢牢守住两条底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主要分为8个部分。高强认为,《意见》第1-3部分,即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强化现代农业基础支撑,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主要聚焦“稳”,强调稳字当头,其中牢牢守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是求“稳”的关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粮食总产量13657亿斤,比上年增加267亿斤,增长2.0%,全年粮食产量再创新高,连续7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全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主产区、主销区、产销平衡区都要保面积、保产量,不断提高主产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稳定和提高主销区粮食自给率,确保产销平衡区粮食基本自给等。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大力扩大大豆和油料生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具体包括加大耕地轮作补贴和产油大县奖励力度,集中支持适宜区域、重点品种、经营服务主体,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开展盐碱地种植大豆示范等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产品贸易与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胡冰川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扩大大豆和油料生产,意在对内调整种植结构,对外增加边际调节能力。保障粮食安全,首先要解决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问题,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大力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另外,还要全面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阶段性任务,提升农机装备研发应用水平,加快发展设施农业,有效防范应对农业重大灾害。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要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完善监测帮扶机制,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支持力度,推动脱贫地区帮扶政策落地见效。稳中求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高强看来,《意见》第4-6部分,即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和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是2022年度“三农”重点工作的具体表现。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产业促进乡村发展,强调持续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021年11月17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促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做精做优乡村休闲旅游业,做活做新农村电商。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鼓励各地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此外,围绕产业振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要大力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乡村振兴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在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方面,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接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县域统筹。《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明确,“十三五”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十四五”时期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建设文明和谐乡村。具体包括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加强新时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突出实效改进乡村治理,具体包括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效平台载体,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等内容。另外,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第7部分和第8部分分别强调要加大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普查对象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其中,性状普查包括野外土壤表层样品采集、理化和生物性状指标分析化验等;类型普查包括对主要土壤类型的剖面挖掘观测、采样化验等;立地条件普查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利用状况普查包括基础设施条件、植被类型等。三、普查时间安排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普查试点,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启动并完成全国盐碱地普查。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国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四、普查组织实施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物资保障等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五、普查经费保障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中央负责全国技术规程制定、平台系统构建、工作底图制作、采样点规划布设等;负责国家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内业测试化验结果抽查校核、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负责本区域的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六、普查工作要求各地要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普查队伍培训,确保土壤普查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要强化质量控制,建立普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报送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普查数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平台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化水平,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用好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国务院 2022年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 长:胡春华 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唐仁健 农业农村部部长陆 昊 自然资源部部长郭 玮 国务院副秘书长成 员:唐登杰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朱忠明 财政部副部长邱启文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田学斌 水利部副部长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李晓超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张 涛 中科院副院长李树铭 国家林草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桃林兼任。文章来源:中国政务网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2021年12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二O二一年十二月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工作进展“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土壤污染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顺利完成《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 90%”目标任务,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潜在环境风险情况。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依规对 2 万多个地块开展调查,将 900 多个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力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将 1.3 万多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成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285亿元。实施“场地土壤污染成因与治理技术”“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等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有关目标任务,实现全国 1170 个地下水考核点位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 15%左右;全国 9.6 万座加油站的 36.2 万个地下油罐完成双 层 罐 更 换 或 防 渗 池 设 置 。实 施 《 全 国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规 划(2011-2020 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持续开展全国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基本掌握 440 万平方公里 1:25 万比例尺区域地下水质量,初步建立“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清单,掌握城镇 1862 个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 16.3 万个地下水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成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 20469 个。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进展。全面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农村环境整治稳步实施,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258 亿元,支持 15 万个行政村开展环境整治。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全国 10638 个“千吨万人”(日供水在 1000 吨或供水人口在 10000 人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保护区划定并开展水质监测。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25.5%。各地基本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10 省(区、市)的 34 个县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全国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超过 90%,排查出的 2.4 万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完成整治。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 40%左右;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分别达到 86.7%、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7%。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发布农用地、污染地块、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等部门规章,制定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系列标准规范。制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系列标准规范。颁布 10 余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标准规范,各省份制定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将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二)形势研判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与美丽中国目标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到 2035 年实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目标任务异常艰巨。“十四五”时期,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局部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总体较大,受污染耕地精准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水平不高。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风险依然存在,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有待加强。部分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部分水源补给区仍存在污染风险。2.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废气、废水镉排放量较大,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废渣量大面广,一些地区因大气重金属沉降、污水灌溉等导致土壤重金属持续累积。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下水的隐患没有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标,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约三分之二的行政村未达到环境整治要求,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农村黑臭水体问题突出,约四分之三的行政村未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规范,水产养殖方式仍然粗放,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仍处于高位。4.环境监管能力依然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间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二)工作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途径。深入实施化学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强化“污染者担责”。(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全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到 2035 年,全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2 地下水国控点位 V 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V类的点位所占比例。2020 年现状值是 25.4%,2025 年目标值是 25%左右。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以湖南等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省份为重点,强化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防止新增土壤污染。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 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 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湖南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省份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优先整治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的矿区,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生态环境部等负责)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选择一批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生态环境部负责)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 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负责)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长江中下游等南方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各省份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或设区的市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按规定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湿等措施。国家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省(区、市),成立安全利用类耕地专家指导组,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探索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等报告抽查机制。(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设区的市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探索污染土壤“修复工厂”模式。(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鼓励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生态环境部等负责)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在长江中下游、西南、华南等区域,开展一批耕地安全利用重点县建设,推动区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在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等区域,继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扭住“双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存量;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选择 15 个左右典型地级市,综合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建立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因地制宜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 2023 年,完成一批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 2025 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原地浸矿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探索油气采出水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针对迁移性强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宜的修复技术,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生态环境部、科技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方法,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增完成 8 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稳步解决“垃圾围村”、农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推广精准施肥,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明确化肥减量重点县科学施肥目标、技术路径和主要措施等。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广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进化学农药减量控害,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大力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大中型灌区等典型地区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水质监测。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到 2025 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利用率均达到 43%以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到 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86%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 85%。(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沟施及注射式深施等精细化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畜牧大县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 2025 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 80%以上。(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到2025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削减 5%。(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科学划定水产养殖禁止、限制、允许养殖区。以珠三角、长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加快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规范工厂化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监管。(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最佳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整治农村黑臭水体。结合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等工作,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国家监管清单,优先开展整治,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根据黑臭成因和水体功能,科学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实现“标本兼治”。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结果由各县(市、区)进行公示。将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安排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在典型地区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与管护机制。到 2025 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重点治理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村庄生活污水。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机衔接,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地区,加快推进污水治理。积极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纳入城镇管网、集中或分散处理,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污水治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 2025 年,东部地区和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55%左右,中西部基础条件较好地区达到 25%左右,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地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农业农村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标准体系。修订铅锌、铜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土壤气监测等技术规范。制定水质镉等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完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标准规范。研究制修订相关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完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制修订地下水污染防治调查评估、污染预防、风险管控、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农田灌溉水质监测、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编制等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至少完成一轮监测。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土壤生态调查试点。以湖南等地区为重点,探索建立大气重金属沉降监测网。建立以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初步构建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网络。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期观测。推动日处理能力 20 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到 2025 年,实现全国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体系初步建立。(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鼓励各地设立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支撑团队。(生态环境部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模型和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开展土壤中铅、砷等污染物生物可利用性测试和验证方法研究。推动开展镉等重金属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土壤气采样设备的研发。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积变化趋势方法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加强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标准样品研制。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运移与阻断、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协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质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溯源与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关键技术等研究,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研究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统一的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重大工程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黄河流域等区域为重点,系统实施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大工程。(一)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程以化工、有色金属行业企业为重点,实施 100 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开展在产企业防渗漏、流失、扬散,重金属减排等提标改造和历史遗留废渣整治。开展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生态环境部等负责)(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选择 100 个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实施一批典型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实施重点区域石化、化工、焦化等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开展一批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环境敏感区,建设 200 个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农村环境整治工程开展 100 个县农村黑臭水体和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示范,探索典型地区治理模式与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建立健全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落实地方财政事权,推动建立省市县各级财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分担投入机制。鼓励各地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用于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相关规划编制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衔接,合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完善用地审批。(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实施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 2023 年、2025 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免责声明:本公众号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生态环境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详情如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和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土壤污染修复施工期间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公开工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一)公开主体和时限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于纳入名录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名录,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移出清单(以下简称移出清单),并于纳入移出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块基本信息:地块名称、详细地址、四至范围、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权人。 2.风险管控或修复情况:进展情况/所在阶段、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编制单位、风险管控或修复单位、委托人(即委托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的单位)。移出清单,还包括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单位。 3.纳入日期或移出日期。 4.有关备注: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名录应当包括截至公开时,纳入名录且仍在名录中的全部地块(即对上次名录进行动态更新);移出清单应当包括截至公开时,纳入移出清单的全部地块(即对上次移出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及移出清单公开样式分别见附表1、2。 (三)公开方式 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予以公开,并同步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予以公开。 (四)报告时限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截至上年度12月底、本年度6月底的名录及移出清单有关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 二、土壤污染修复施工期间相关信息 (一)公开主体、方式和时限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修复施工信息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公开期限自工程动工起,至地块移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止。在此期间公告牌宜及时更新维护,并确保相关信息在整个工程实施期间有效。更新时间间隔不应超过6个月。 (二)公开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工程概况、修复目标、修复方案备案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工期计划、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及负责人、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监理单位及负责人、效果评估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环保举报电话等,并附施工平面图。内容要求见附表3。 修复施工信息公告牌样式见附图。 (三)样式要求 “修复施工信息公告牌”应规格统一、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标识明确,并符合以下样式要求。其中:施工平面图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设牌公告,可参照公告牌要求执行。 1.尺寸要求:基本形状宜为长方形。外径高约1.2m,宽约1.8m。 2.材质要求:塑料板或者金属板。 3.字体要求:中文字体使用黑体,西文字体使用Times New Roman。 4.印刷要求:白底黑字,或蓝底白字。 5.位置要求:固定在修复施工现场的每个主要进出口外侧醒目处。 免责申明:本网站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绍兴亿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原厂区地块土壤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又被称为“土十条”),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分类管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明确“十四五”期间我省受污染耕地分类管控五大重点任务:一是推进土壤污染源头综合防治。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受污染耕地分布的77个县(市、区)溯源排查,形成污染源清单,积极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二是强化土壤精准治污基础。对已发现的农用地土壤超标点位和重点区域,开展土壤-农产品协同加密监测,到2025年底,完成涉农县(市、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三是深化耕地土壤污染分类管控。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深化中轻度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四是加强农田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加快集成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调查数据库,开展土壤重金属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健康风险评估。五是巩固提升污染防控能力水平。加强技术研发、集成和示范推广,创新治污手段和监管方式,打造一支具备农田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评估和治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8月30日上午,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新闻发布会召开。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浙江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浙江辨识度、全国引领性的重要成果,率先在全国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城镇垃圾分类覆盖率达95%以上,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以上。率先在全国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无废”城市并非是没有废物的城市,而是指通过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绍兴市被列为国家试点城市。2020年初,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印发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成为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部署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省份,并成立分管副省长为组长、19个省级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及办公室。发布会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抓源头减量方面,一年来,全省已新增省级高标准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500个以上,建设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街道)11个,城镇垃圾分类覆盖率达9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行政村累计达17287个,覆盖率达85%。另外,目前浙江建成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统一集中收运平台94个,集中收运平台11个,实现县(市、区)覆盖率100%,小微产废单位收运覆盖面达96.9%。据介绍,截至目前,浙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累计达1172.76万吨/年,各设区市主要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实际处置需求;新增1座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新增处理能力700吨/日,累计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127座,全省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理能力达9.29万吨/日,完全满足垃圾处理的需要,率先在全国成为原生垃圾“零填埋”的省份。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是浙江省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浙江省经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浙江共产生一般工业固废4590万吨,其中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固废3306万吨,浙江墙材企业、水泥企业是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的主力军。与此同时,一年来,全省共认定33个省级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城市(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高出全国水平20个百分点以上。免责申明:本网站所有内容均来自主流媒体及服务方,非商业用途,如有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后台联系编辑,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日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要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重点监管单位源头预防的倒逼约束机制,为“吃得放心、住得安心”提供环境保障。《规划》明确,精准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到2025年,完成88个涉农县(市、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管控措施,到2025年,全省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与2020年相比基本不增加。落实新垦造耕地的分类管理,到2025年,全省新垦造耕地土壤污染调查覆盖率不低于90%,新垦造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对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地块,应当在相应详细规划中载明后续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修复(管控)的原则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块,不得规划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已规划的,应限期予以调整变更。实施50个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消除一批建设用地土壤重大污染风险。强化涉土污染源头综合防治。加快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溯源排查,2023年底前,77个有受污染耕地分布的县(市、区)完成溯源排查,基本建立污染源清单。坚持“边查边治、应控尽控”,对已查明的工矿企业、化肥农药、灌溉水和还田淤泥(秸秆)等各类污染源,有关县(市、区)要制订控源(断源)工作计划,督促落实阻断污染物扩散途径、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整农田灌溉水源、清理还田河道底泥(秸秆)等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源对受污染耕地的持续影响。
场地修复工程的特征和挑战第一,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的空间变异性大。由于土壤性质的空间变异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的不确定性,以及工程前期各阶段的调查目的、内容和结果指向不同,土壤修复行业很难完全按照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确定的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开展修复施工。污染场地的初步调查,目的是识别场地是否存在潜在污染及特征污染因子;详细调查,目的是核定污染程度和确定污染边界;风险评估,目的是计算风险水平和界定管控范围。污染场地调查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具有较短的时效性,因此不能要求一次调查结果的完全可靠和持久有效,对于一些移出调查名录的地块,再开发时发现局部污染便属于可接受范围。第二,国内修复技术和装备专业化水平低且施工经验少。目前,我国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技术和装备还不成熟。一些原位修复技术和长期风险管控措施,很难完全用反应单元来控制和维护整个修复过程。对于原位修复扰动后的修复水文地质特征和变化规律,还难以通过定量化和动态表征模拟。也不能对一些原位生物降解的机理和过程完全解释清楚,只能观测到污染物浓度下降的趋势,或只能从直接或间接证据上来佐证污染物降解的发生和效果。由于污染物在包气带与饱和含水层的赋存特征、化学形态、生物有效性等特性的空间变异性大,再加上土壤理化性质差异、有毒有害物质在多项介质中的交互作用等因素存在,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残留浓度存在波动情况。第三,修复施工二次污染防控措施少且风险交流不足。土壤修复虽然在理念上较为先进,但由于产业规模较小且发展时间不长,土壤修复工程技术尚不成熟,土壤修复经常出现现实与公众心理预期差别较大的情况。土壤修复工程需要清除埋于地下不均质的有毒有害物质,土壤修复装备非标设备占比多,且不同环节的施工条件差异大。这就容易造成大面积施工时二次污染控制不到位,尤其是氨氮、苯酚、有机磷农药等气味大的物质易扩散至周边环境导致扰民投诉。场地修复工程相关极限阈值第一,在一定时间内对场地污染程度和特征认识有限。污染场地调查的核心目的,是识别和量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但由于历史土地利用档案不健全、用地类型变更复杂等,容易出现遗漏或忽略某些环节造成潜在污染的情况。从国内典型污染场地调查的经验看,氯代烃、苯系物、石油烃、六价铬、重金属(铅、镉、汞等)具有明显的污染特征和迁移特性,但并不排除存在在调查阶段未能发现异常区域或高浓度点位的情况,需要结合地块行业类型和水文地质特征等综合判断污染状况,确定调查结果。在污染场地前期调查阶段获得结果和结论的基础上,在场地修复工程开挖和实施过程中,仍需要不断调查来完善场地基本信息,继续优化和调整修复策略来应对污染状况的不确定性。第二,修复后场地土地再开发仍存在环境安全风险。大部分污染场地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仍存在一定的残留浓度,对于一些大型复杂场地,局部点位的残余污染物浓度甚至数倍超过修复目标。所谓净土交地,一般是指在更新了未来土地开发利用情景下的场地概念模型,并在重新风险评估后得出残余特征污染物浓度水平整体上处于可接受风险水平。在精细化风险评估过程中,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理化性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特征污染物的环境迁移转化和生物有效性,而各类目标污染物的化学形态和临界浓度也影响可接受风险水平下的最高允许浓度限值。因此,充分认识和理解土壤污染特征及风险管控要求的区域性差异,对于确保修复场地开发环境安全和减少土壤修复社会成本十分重要。第三,各类修复技术和关注污染物都具有修复工程极限。场地修复技术对污染物消除或稳定化的效率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碱活化的过硫酸盐对苯的氧化效率受底层黏性、温度、含水率、土壤有机质、土壤酸碱度、反应界面有效接触率等影响,在不同浓度水平下对苯氧化效率在5%~99%波动。多硫化钙对六价铬的还原效率主要受土壤粒径分布和团粒结构等影响,采用常规施工工艺实施一次性化学还原修复后反黄率超过40%。化学氧化法对石油烃类的氧化效率很难超过60%,对于多环芳烃类的氧化效率一般低于90%。在有些情况下,要充分尊重工程措施实施后存在的污染残留情况,承认土壤修复的工程极限,通过目标值调整或修订预先设定的初步修复目标值,避免过度修复和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浪费。第四,社会对修复施工和后期地块开发的容忍嗅辩极限。当前,针对污染场地的公众最直接的风险感知多数是异味扰民问题,对于化肥厂、农药厂以及一些有机试剂厂遗留污染地块,一些恶臭类重点管控物质的浓度阈值极低,如苯酚在浓度低于饮用水质标准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闻到气味,氨氮的嗅辩阈值也远低于土壤修复目标值计算结果。一些有机磷农药及其衍生品的恶臭阈值会随着土壤修复过程的推进而恶臭强度增大,一些残留在土壤中的麝香类污染物即使经过300℃高温焚烧后依然长期残留香味。土壤修复施工在瞄准毒性最强的特征污染物拉开歼灭战的同时,面临着新的挑战,让修复工程周边老百姓满意成了施工核心目标。针对场地污染修复的建议第一,提升治理能力,优化应对机制。当前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应进一步体现精细化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的风险管控。充分考虑修复工程极限和导致的残留污染物风险,对于修复后污染土壤要做到合理安全的资源化利用。承认不同情境下的残留污染和残留风险水平的波动差异,允许修复后土壤在进行效果评估时存在一定的“残次率”,保障整体验收评估的通过率。建议提出一些在管控对象和管控程序上的豁免条款,引导社会各界更加高效和有力地应对场地污染并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第二,精确风险评估,体现差异管理。由于污染场地调查过程和结果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对于一些移出调查名录的地块,在再开发时发现局部污染应属可接受范围。建议通过不断获取新的可靠的实地基础数据优化和调整计算过程和关键参数,通过精确的风险评估工作内容和工作过程来充分认识和量化污染物在确定情境下的合理允许浓度限制。第三,加强风险交流,推动公众参与。建议加强场地修复工程的公众参与、舆论引导和风险交流,引导社会理性认识和应对污染场地修复舆情。在污染场地开挖、污染土场外运输、大规模上马热脱附技术和止水帷幕开槽等阶段做好二次污染管控的同时,加强必要的场地修复监控预警工作。提前做好业主方、施工方、咨询方和监管方以及相关公众间的沟通。努力实现污染场地的风险感知方向和目标正确,风险评估内容和结果精确,风险管控对象和措施有力。第四,强化科研支撑,健全产业政策。建议在我国当前阶段资金和力量有限的前提下,通过给予大型复杂场地的修复工程实践的资金、政策支持,激励技术装备创新示范,针对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科技需求采取揭榜挂帅的方式进行科技攻关,通过大型修复工程积累经验和模式并形成导则和规范。鼓励社会各界科技力量积极探索解决工业污染场地再开发的可行路径,创新场地环境管理经济政策和生态景观建设,推动绿色修复和可持续风险管控。
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环境管理档案保存要求等,确保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符合有关要求,应保持环境管理资料齐全,按照静态管理档案和动态管理档案分类分盒存放。对不按规定建立环保管理台账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环保督查组,并已经完成进驻,各被督查区域和单位都在紧密整改中。那企业环保管理台账档案怎么做?一、静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环保负责人、污染防治设施运营主管等的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附上联系电话);3、环保审批文件;4、排污许可证;5、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及验收文件;6、环保验收监测报告;7、在线监测(监控)设备验收意见;8、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收运合同;9、危险废物转移审批表;10、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评估验收意见;11、排污口规范化登记表;12、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排放口平面图;1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4、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15、生态环境部门的其他相关批复文件等。二、动态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2、原辅材料管理台账;3、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台账;4、环境监测报告;5、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监测信息记录等各种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6、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转移联单;7、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8、行政命令、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相关文书及相关整改凭证等。台账管理目录清单(参考)一、项目环评报批及验收资料1.营业执照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批复文件,登记表网上备案文件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全本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批复、自主验收文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二、排污许可证1.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三、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台账1.生产废水、废气等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及工艺流程图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及维护记录(包括运行维护记录、加药记录、活性炭更换记录等台账)3.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及定期校验资料四、排污口分布及污染物监测台账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情况表、排污口标志分布图、排污口标志照片2.企业自行监测计划、自行监测报告、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公开情况五、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台账1.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及转移管理(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固体废物申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转移联单制度)2.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3.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贮存环节记录表、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月度危险废物台账报表等)4.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及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和标签的照片5.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公开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六、环境应急管理台账1.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环保部门备案意见2.环境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方案、照片和总结3.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资料七、其它环保管理台账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验收文件2.企业环保管理责任架构图及其它环保管理制度3.环保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通知及整改台账
7月14日下午,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赴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参观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他强调,进入新发展阶段,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发挥科技和产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保障作用,助力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主办,今年迎来创办35周年。本届展会以“凝心聚力‘十四五’,产业发展新征程”为主题,紧密结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集中展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高端装备、先进技术、系统解决方案与最新环境服务模式。期间同期举办2021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孙金龙先后来到北京中环长青、北京排水集团、中关村至臻环保、景津环保、中国环科院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恩菲、万华禾香板业、江西金达莱、安徽皖仪科技、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长隆科技、海康威视、岛津中国等展位前,仔细翻阅企业资料,察看产品设备,听取企业负责人介绍,并与现场工作人员交流,询问企业经营状况、产品创新及应用情况。孙金龙指出,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带动环保领域投资大幅增加,环保产业迅猛发展,日益成为新的重要绿色经济增长点。“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环保产业发展迎来了新机遇。孙金龙鼓励企业紧扣市场需求,围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等重点领域,加强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产品和设备使用成本,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贡献智慧和力量。参观前,孙金龙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交流。他表示,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自诞生至今已跨越35个年头,举办规模不断扩大、参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展示产品不断丰富,一定程度反映了中国环保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历程。希望产业协会认真总结经验,把握“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发展环保产业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引导和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良性发展,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发展有效融合,为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和绿色环保产业持续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以下文章来源于联合国粮农组织 ,作者FAO2021年6月4日,罗马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署)今天发表联合报告指出,日益加剧的土壤污染和到处扩散的废弃物正在威胁着未来全球的粮食生产以及人类和环境的健康,需要全球即刻行动起来,以应对这一挑战。在联合国生态系统恢复十年(2021-2030)倡议启动之际,粮农组织总干事屈冬玉和环境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在其中一场线上活动中共同发布了《全球土壤污染评估》联合报告。土壤污染不受任何国境线的限制,它会威胁到我们吃的食物、饮用的水以及呼吸的空气。这份联合评估报告发现,不断增长农业粮食体系和工业体系的需求以及日渐庞大的全球人口导致了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因此造成了广泛的环境退化;而这一现象仍在加剧,已成为全球生态修复过程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报告中指出了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包括工业和采矿活动、缺乏管理的城市和工业垃圾、化石燃料的开采和加工、不可持续的农业实践以及交通运输。屈冬玉强调,需要协调一致的应对行动来解决土壤污染挑战,最终改善土壤的健康,以支持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保护土壤对于未来的农业粮食体系、生态系统的恢复直至地球上的所有生命都至关重要,"屈总干事说。"人类社会需要更营养、更安全、没有污染物和致病菌的食物,"屈总干事说,"我们也秉承这一目标来推动农业粮食体系的转型,实现更好生产、更好营养、更好环境、更好生活,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环境署执行主任英格·安德森表示,由环境署和粮农组织牵头的"联合国生态系统恢复十年"倡议正是一次推动变革的机遇。她呼吁要以更强大的执行力落实各全球环境保护公约,坚持长期监测以消除工业污染,同时在农业领域推动可持续实践,支持使用环保的杀虫剂。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副总统David Choquehuanca谈到,人类对大自然资源的掠夺,已经让地球处于崩溃的边缘。他敦促世界上每一个人开始反思自身与地球的关系,为了未来的世世代代修复、保护地球的平衡。土壤健康是地球健康的根本这份全球性的评估报告显示,由于会造成长期的环境影响,土壤污染会对农业粮食体系和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后果。报告指出:2000年至2017年间,杀虫剂的使用量增加了75%。2018年,全球人工合成氮肥的使用量高达1.09亿吨。最近几十年来,塑料在农业中的使用量大幅增长。2019年,仅欧盟地区的农业领域就消耗了70.8万吨非包装用塑料。自二十一世纪伊始至今,全球工业化学品的年产量已经翻番,至23亿吨;预计到2030年还将增长85%。废弃物的产生也在逐年增加。目前,全球每年产生的废弃物约为20亿吨;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预计到2050年,这一数字将增长至34亿吨。亟需行动,减缓污染趋势粮农组织与环境署的联合评估预测,除非我们能改变生产和消费模式,且拿出更强有力的政治意愿支持可持续管理并充分尊重大自然,否则土壤和环境污染的状况还将继续恶化。而由于新冠疫情导致人类产生的废弃物激增,又加大了环境承受的压力。报告指出,要判断土壤污染的程度,还需要进行更大量的研究;但有机污染物、药物、抗微生物药物(导致出现具有更强耐药性的细菌)、工业化学品和塑料残留物等其它物质的扩散越来越令人担忧。全球评估结果显示,要修复被污染的土壤,过程十分复杂,代价高昂;报告强调,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阻止情况进一步恶化。报告呼吁建立全球土壤污染信息及监测系统,制定更强大的法律框架预防、修复土壤的污染,加强行动以促进技术合作和能力发展。粮农组织的全球土壤合作机制将与环境规划署一起,合作落实报告中的建议。全球土壤污染评估不仅对联合国生态系统恢复十年倡议的成功至关重要,同时也将为即将到来的《2020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生物多样性和防止荒漠化大会、联合国粮食体系峰会和同一个健康方针作出重要贡献。在线阅读《全球土壤污染评估》报告(英文)http://www.fao.org/3/cb4894en/online/cb4894en.html
2021年6月3日至4日,2021年度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与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现场会在嘉兴市海盐县召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土壤处(固管中心)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处室相关人员以及部分县(市、区)分局负责人参会。与会人员现场参观了嘉兴市危废处置“三化”典型案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台“五统一”建设与信息化管理项目、省内首个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以及“无废农场”示范项目,全面学习了嘉兴市土壤固废工作的先进做法。座谈会上,观看了嘉兴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宣传片,部分县(市、区)分局交流了土壤和固废工作典型经验做法和问题整改进展,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汇报了“十三五”工作成效和“十四五”工作打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竺恒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2020年和“十三五”全省土壤和固废工作成效,全省土壤固废监管战线同志们守初心、担使命、挑重担、打硬仗,众志成城,团结拼搏,克服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圆满完成了净土清废攻坚战各项目标任务,交出了一份高分答卷。竺恒峰总工程师强调,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时刻提高警惕、保持警醒,对当前工作形势要有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认为当前形势表现为“总体向好、局部领先,基础薄弱、问题突出,对照窗口、任务艰巨”24个字,存在工作基础与精细化管理要求之间的矛盾、工作现状与约束性目标任务之间的矛盾以及工作支撑与迫切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等三个方面的矛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正视问题,有力应对挑战,牢记“两个务必”,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扎实、细致做好土壤固废各项工作。竺恒峰总工程师强调,土壤固废工作既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要求全省土壤固废战线同志们在“十四五”开局之年,要前瞻谋局、系统布局、有序开局、精准破局,高效控局,高标准谋划、高水平推进“十四五”和2021年净土清废攻坚战,为迎接建党百年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作出贡献。竺恒峰总工程师最后就打造生态环境治土治废铁军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要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确保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决策部署在全省土壤固废治理领域得到坚决执行和有效落实;二是要坚守红线讲纪律,要谨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36条”办法,确保正风肃纪不松劲;三是要学史力行讲作风,要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 各地开展世界环境日主题活动,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今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在青海西宁举行,揭晓2021年“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主题活动获奖名单,公布“百名最美生态环保志愿者”“十佳公众参与案例”“十佳环保设施开放单位”,向10名生态环境特邀观察员颁授聘书。云南丽江、大理两地共同向金沙江流域增殖放流25万尾鱼苗;江苏镇江开展巡护江豚行动,志愿者们登上巡护船,对300公里长江沿线区域,监测水质、观察记录长江江豚的生存状况。在浙江千岛湖畔,上百名环保志愿者组成骑行队,向市民和游客发放宣传册,倡导低碳出行的环保理念和湿地保护等知识。开放环保设施、增加公众环保意识。宁夏固原市的生态环境部门邀请市民们到环境监测站,了解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工作;甘肃华池县组织学生们走进污水处理厂,“零距离”接触生活污水处理过程。